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演出作品采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办法,即从每场演出的门票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付酬。付酬比例标准: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门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场地费用后的实际收入。
如果一场演唱会中翻唱了多首歌曲,则按曲目数量平均付酬给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人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遵从民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对于著作权使用费的延迟交付也应计算逾期利息。
行业协会
中国音著协管理范畴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版权局批准于1992年12月成立的,并于1994年参加了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机构,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协会管理的范围,限于音乐作品的非戏剧性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协会的基本职能是:1.登记音乐作品;2.基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许可证;3.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著作权人;4.追究侵犯音乐著作权者的法律责任。